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张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月至2021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7563.79元,并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每日按照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支付滞纳金(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为3223.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彭XX对原告常州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的所拖欠物业费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原告常州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诉被告欠交物业费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交纳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原告经催缴未果而提起诉讼,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审理查明,原告常州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接到被告彭XX就房屋存在外墙渗漏水的现象的反映后,原告常州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及时配合业主完成外墙渗漏水的各项申报程序以及维修处理,从而导致业主拒交物业费,原告常州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服务工作存在瑕疵。故对原告常州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滞纳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彭XX认为原告常州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履行管理职责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本院认为,优良的生活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而不能简单归责于任何一方,更不能成为不交物业费的理由。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彭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563.79元。
二、驳回原告常州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彭XX负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张文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