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文远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6日 3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张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散被告XX公司;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公司解散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本案所涉XX公司自成立时起即为邵XX、肖X、肖1三位股东,至肖X死亡前股东间对重大事项形成有效决议且公司持续经营;现纠纷均系自肖杰死亡后继承人之间因继承纠纷产生隔阂,现继承纠纷尚未有生效判决,股东间的继承份额未确定。同时,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必要前置性条件,即使本案两股东矛盾难以调和,也并非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股东纠纷可采取内部解决方式(如知情权、分红请求权、股权退出机制)来解决,对于存在通过公司内部其他救济方式或者通过诉讼外方式,能够解决公司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的可能性,以化解“公司僵局”的情形,应当给予公司自我调整的机会,不宜轻易判决公司解散。本案未有证据显示双方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内部股东纠纷,XX公司不具备公司解散的实质要件,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邵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邵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