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合伙份额转让款支付纠纷案
一、案件描述
甲方与乙方及案外人于 2023 年 4 月 9 日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三方合伙经营卤味店,甲方以货币出资占股 27.5%,乙方以品牌无形资产出资占股 45%,合伙期限 2 年。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后未获得分红,2023 年 7 月 31 日,三方协商一致甲方退出合伙,甲方将合伙份额转让给乙方,乙方就此向甲方出具 225000 元借条,承诺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乙方未支付款项,甲方遂诉至法院。
乙方辩称,案涉款项性质存在争议,甲方未完成对应股权转让义务,其无权要求支付款项,请求驳回甲方诉请。
二、办案过程
2024 年 11 月 5 日,法院立案受理甲方诉乙方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甲方提交合伙协议书、借条等证据,证明份额转让及欠款事实;乙方提交股份转让说明,主张甲方未完成股权转让故无需付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乙方出具借条确认欠款金额与付款期限,无证据证明付款以股权转让为前提。
2025 年 3 月 24 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三、律师观点
甲方张文远律师观点
甲方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三方协商一致甲方退伙并转让份额,乙方出具借条确认欠款 225000 元及付款期限,乙方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支付转让款并承担逾期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仲裁 / 判决结果
乙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甲方 225000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4676 元,由乙方负担。
若乙方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文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