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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当事人家属,案件侦察阶段变更辩护人为本律师,成功取保!

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30日 15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张X涉嫌盗窃罪一案

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

X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张X姐姐张X1的委托,指派张磊律师作为张X涉嫌盗窃罪的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5条之规定依法履行辩护律师职责。X县公安局于202332117时将犯罪嫌疑人张X羁押于滁州市X县看守所,现已将案件材料移交到贵院审查批捕。我作为X的辩护律师,就X涉嫌盗窃罪是否应当逮捕提供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在作出是否逮捕X的决定时予以考虑:

一、本案基本事实

辩护人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X,其供述:202228

日,通过网络,李X(该人已被滁州市X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宣判,目前系在监狱服刑状态)联系犯罪嫌疑人张X称其在XX镇修高速公路,欲雇佣犯罪嫌疑人张X携带挖机干活,约定租赁费及人工费是25000/月,加班的话另算1500/晚。后犯罪嫌疑人张X携带挖机来到滁州市X县跟在李X后干活。

犯罪嫌疑人张X按照李X的要求干了几天活,在最后一天晚上加班时,受李X欺骗,因违法采集沙子被X县国土资源局扣留了挖机。X县国土资源局做出处罚决定,要求缴纳80000元的罚款,否则扣留的挖机将不予退还。因该挖机系李X原因被扣留,犯罪嫌疑人张X别无他法,只能要求李X想办法将挖机拿回来。但是在挖机被扣留的后一段时间内李X为了规避责任刻意躲避犯罪嫌疑人张X2022312日左右,犯罪嫌疑人张X通过朋友知道了李X的位置,寻找到李X后,犯罪嫌疑人张X为了取回挖机,不得以与李X协商,犯罪嫌疑人张X30000元,李X50000元将罚款缴纳给X县国土资源局以取回挖机。

2022315号,李X联系犯罪嫌疑人张X说他舅舅之前在X县干工程,因为犯罪已经进了监狱,他舅舅在XX岭饭店对面遗留有3台机械,说这个机械已经好几年了,现在准备卖掉,卖掉后就能够向X县国土资源局缴纳50000元罚款了。犯罪嫌疑人张X急于拿回挖机,就在当天跟着李X去了三台机械所在现场,经观察锈迹斑斑,显然是很多年没有使用了。在看完3台机械后,李X又带领犯罪嫌疑人张X去了XX水库的一处工地,李X称该工地是其舅舅的工地,并且很热情的和里面的工人打招呼。据此,犯罪嫌疑人张X相信了李X陈述的三台机械属于其舅舅所有的事实。

2022315日下午,李X联系的买家来到了三台机械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张X考虑到督促李X拿到钱后支付给X县国土资源局取回挖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均跟随李X。犯罪嫌疑人张X仅在李X与买家商谈价格时,受李X的请求,与买家针对收购价格进行简要协商。后在315日下午10点左右称重时,买家私下找到犯罪嫌疑人张X,给其2000元欲让犯罪嫌疑人张X与李X针对三台机械砍价,最终便宜了5000元,实际成交价在14万元左右。买卖货物的重量、价格确认后,李X随即与买家签订合同,买家将购买款全部支付给李X

2022316日,犯罪嫌疑人张X要求李X将售卖机械款取出部分缴纳X县国土资源局的罚金,李X称大额取现金需要预约,导致当天未能取款缴纳罚金。316日深夜,受他人举报,X县公安局将李X与犯罪嫌疑人张X拘留至办案场所对其讯问。此时,犯罪嫌疑人张X方才知道李X出售的三台机械不是其舅舅的,属于盗窃。

2022317日凌晨,李X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对其讯问时对于犯罪事实的前后做出了明确的陈述,李X称三台机械是其舅舅的是骗取犯罪嫌疑人张X的信任,对于盗窃三台机械犯罪嫌疑人张X完全不知情,其从未参与到犯罪行为中,对于犯罪所得14万左右由李X获取,犯罪嫌疑人张X未获取任何款项。同时,犯罪嫌疑人张X也被公安机关单独讯问,陈述的事实与李X的讯问笔录完全符合。后犯罪嫌疑人张X被释放,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李X202210月左右被滁州市X市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盗窃罪并服刑。

2023321日,犯罪嫌疑人张X受到X县公安局的传唤,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张X从办案人员处了解到系服刑人员李X推翻之前的讯问笔录,供述称三台机械盗窃案系犯罪嫌疑人张X指使,其参与盗窃案的全部过程,并且起到组织、领导作用。据此,犯罪嫌疑人张XX县公安局羁押于X县看守所至今。

二、综合分析本案

1、犯罪嫌疑人张X不具备盗窃三台机械的犯罪动机。犯罪嫌

疑人张X工作系为他人开挖机,牵扯到本案也是因李X的雇佣来到X县跟在李X后面干活。犯罪嫌疑人张X因李X原因导致挖机被X县国土资源局扣留,为了取回挖机迫不得已跟随李X要求其缴纳X县国土资源局决定的罚款。犯罪嫌疑人张X此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及治安处罚,相反李X此前就涉及盗采石子、石头,具有前科。犯罪嫌疑人张X在跟随李X,见证李X出售三台机械仅是为了李X拿到钱后缴纳给X县国土资源局取回自己的挖机,对于盗窃性质完全是不知情的,无任何犯罪动机。

2、针对犯罪主观方面,盗窃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盗窃罪。行为必须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知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占有或所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具体到本案,三台机械犯罪嫌疑人张X依据机械常年不使用的外观、去工地实地观察及李X敢于白天公开联系买家出售等细节,其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李X对于三台机械有处分权。另,盗窃罪要求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犯罪嫌疑人张X从未有过将三台机械出售款据为己有的想法,实际情况也是出售款全部由盗窃人李X获取,犯罪嫌疑人张X未获得任何款项。故,犯罪嫌疑人张X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

3、针对犯罪客观方面,要求犯罪行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X从李X告知其出售舅舅的三台机械之初到交易完成,犯罪嫌疑人张X仅是在错误的认知下为了取回自己的挖机陪同李X完成盗窃物的交易,犯罪嫌疑人张X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其不具备犯罪客观要件。

4、针对本案关键人员李X推翻自己供述的情况,2022316日完成盗窃物的交易后,仅间隔1天时间不到,2022317凌晨,李X与犯罪嫌疑人张X被突击抓捕,带到公安局分别被单独讯问,如此短暂的时间,二人串供的可能性非常低,基本上不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据此可以看出,刑事诉讼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翻供的,必须合理说明翻供原因并且与案件事实及全案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三台机械的盗窃人、买家寻找人、买卖合同订立人、赃物出售款获取者等均系李X,其于2022317日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于上述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第一次讯问笔录的真实性。现李X推翻之前的供述,指认犯罪嫌疑人张X系该盗窃案的指使者,并全程参与其中,对整个盗窃行为及过程明确知悉没有任何的依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X不构成盗窃罪。主观方面已经尽到审查的义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李X系有权处分,对于三台机械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与李X共谋的合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盗窃的行为;李X的翻供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并且与在案证据及事实相互矛盾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2017929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在谈到司法责任制改革时强调,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司改办副主任高景峰说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检察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办理的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对于故意违法办案,或者由于重大过失,导致司法办案出现严重错误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希望我们的人民检察官能够秉公执法,维护司法正义,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决定

此致

X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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