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主攻方向;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
13865516993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劳动争议仲裁胜诉案例

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2日 33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陈X,男,汉族,1973 年出生,住安徽省X县。

委托代理人:王X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周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安徽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陈X与安徽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 2021 年 12 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人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被申请人安徽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 2020 年2 月起在被申请人公司从事水电兼消防弱电安装工作。2021年10月 15 日16 时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XX镇安置房三期 22 号楼机房同工友苏X、徐X、方X查消防弱电作业时从人字梯上摔落楼层面受伤,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申报工伤。后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自行申报工伤,又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进行认定。因此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仲裁: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事实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承建XX镇安置房三期工程,被申请人将该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苏X、韩X施工。申请人陈X经苏X招用在上述工地从事消防弱电工作,工作期间,申请人接受苏X安排和管理,申请人的工资由申请人与苏X约定并由苏X负责发放。2021年 12月 1日,申请人向本委提起劳动仲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查询单、调查笔录、出院记录、《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被申请人提供的《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及双方代理人证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委认为:仲裁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诉主张或辩解主张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将承建的XX镇安置房三期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苏X、韩X施工,申请人陈X经苏X招用在上述工地从事消防弱电工作。工作期间,申请人接受苏X安排和管理,申请人的工资由申请人与苏X约定并由苏X负责发放。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聘用,也不从被申请人处领取工资,不接受被申请人的安排及管理。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既不具备人格从属性.也不具备经济从属性,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申请人要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不宜调解,本委现根据原劳动和社会X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5) 12 号) 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安徽省劳动争议处理证据规则》第五条、第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陈X的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张磊律师 已认证
  • 13865516993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平台积分

    4875分 (优于91.9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3小时内

  • 投稿文章

    10篇 (优于97.01%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磊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372 昨日访问量:5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