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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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由接受劳务者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刘宝静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9日 1004人看过 举报

2026-03-1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王X在清理绿化带树苗的过程中,被地下暖气管道漏水烫伤,因王X与甲劳务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X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劳务公司、乙工程公司以及丙发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乙工程公司委托刘XX律师代理本案。

二、案件详情

丙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乙工程公司,乙工程公司将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甲劳务公司,甲劳务公司在组织人员施工过程中,王X被烫伤。代理人刘律师认为,王X诉讼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王X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者是甲劳务公司,王X受伤与乙工程公司无关;乙工程公司将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甲劳务公司属于合法分包,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由甲劳务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乙工程公司对王X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经过审理,王X与甲劳务公司、乙工程公司以及丙发包单位签订调解协议,由甲劳务公司向王X支付医疗费等赔偿款,乙工程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刘宝静律师,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党员。刘宝静律师熟悉民商事领域相关法律,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520********6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
1370520********62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