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静律师
刘宝静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东营专职律师
15006526566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刘宝静律师代理提供劳务者纠纷成功案例之一

发布者:刘宝静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2811人看过 举报

2025-09-0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1年,岳某在东营市某水系绿化工程工地上参与栽种树苗工作时,自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摔下受伤,事发后岳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张某垫付部分医疗费。岳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某绿化公司山东分公司及张某、陈某一并诉至利津县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刘宝静律师团队接受张某委托后,立即介入案件。

二、案件分析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关系:张某是否为接受劳务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若岳某主张张某承担赔偿责任,需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合同或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 若张某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在应诉过程中做足充分的准备。

三、诉讼策略

1、 通过与张某沟通,了解工地现场人员以及管理情况。

2、 在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理清各方法律关系,明确张某是提供劳务者人员之一。

3、在此基础上,刘宝静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详细论证张某不是接受劳务的主体,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请求驳回岳某对张某的诉讼请求。

四、判决结果

庭审过程中,刘宝静律师通过缜密法律逻辑论证张某不属于劳务接受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迫使对方在庭审中意识到败诉风险,并在庭审后撤回诉讼请求。

1、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至此,张某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案件终结。

五、总结

本案核心在于‘法律关系’的判断。在原告提供了一定证据的基础上,被告需要从劳务关系中脱离出来,才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刘宝静律师的调查举证、严格质证,辅以法律逻辑推理,实现了委托人“零赔偿”目标。


刘宝静律师,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党员。刘宝静律师熟悉民商事领域相关法律,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520********6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
1370520********62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