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甲通过某中介公司向乙购买二手房。因为乙没有在约定期限内交房,甲委托刘宝静律师代理起诉乙,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案件详情
甲乙双方与中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乙承诺房屋没有纠纷并会在指定日期内办理完成继承手续。乙在签订合同后,由于继承纠纷导致未能在指定日期内办理完成手续,甲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定乙虽然没有在合同指定期限内完成手续办理,但是在此期间与甲进行了沟通,甲没有明确提出异议,乙已经办理完成手续,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综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乙向甲返还定金,并赔偿乙一半损失。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刘宝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