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孙某曾是某单位工作人员,后因刑事犯罪被处以开除公职处分。因该单位在孙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正常向其发放工资,在其被开除公职后,需要追回多发放的工资待遇,于是,单位委托刘宝静律师代理本案。
二、案件详情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应自孙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停止向其发放工资待遇,按照孙某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孙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多领取的工资、取暖补贴、全年一次性奖金、度考核奖等待遇应予返还。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向单位返还多支付的工资及待遇等十万余元。
三、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第四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除外)和机关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刘宝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