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刘某乘坐的电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刘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委托刘宝静律师代理本案。
二、案件详情
经鉴定,刘某此次车祸所致损伤构成伤残等级十级。刘某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三十余万元。保险公司辩称要求对刘某住院及门诊治疗期间,包含的不合理用药无关联用药及社保用药情况进行审核,并剔除社保外用药、不合理用药;保险公司主张刘某已经超过55周岁不应计算误工费。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代理人刘律师主张刘某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医疗费用,被告应按实际支出理赔,不应进行任何扣减;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法律没有从年龄上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刘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劳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治疗和养伤耽误劳动时间,势必导致收入减少,如果因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而否定其误工损失与实际不符,有失公平。
三、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三十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刘宝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