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甲公司负责人通过网络认识延某,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买卖合意。甲公司支付货款后,延某一直没有发货,也没有退还货款。甲公司委托刘宝静律师代理本案。
二、案件详情
甲公司付款后,多次催促延某按指定地点发货,延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始终未实际发货。后甲公司要求延某退款,延某虽承诺却一直未兑现,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导致甲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延某退还货款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
三、案件结果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延某于指定日期前一次性退还甲公司全部货款,若延某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则甲公司自延某违约之次日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全部货款及违约金20000 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刘宝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