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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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布者:刘宝静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7日 1015人看过 举报

2026-03-1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胡X在某超市从事货物装卸工作。某次货物装卸过程中,胡X不慎从货车跌落地面造成骨折。胡X受伤后,某超市没有支付医疗费,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胡X委托刘宝静律师代理申请工伤认定。

二、案件详情

胡X受伤时入职该超市仅半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申请工伤认定缺乏证据,准备工作难度很高。刘律师接受委托后,一方面指导胡X收集证据,一方面想办法去现场取证。在委托人与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准备全部申请工伤认定资料提交社会保障部门。

三、案件结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刘宝静律师,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党员。刘宝静律师熟悉民商事领域相关法律,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520********6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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