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甲、乙双方登记结婚不到一年的时间,因感情不合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申请,在离婚冷静期内,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男方委托刘宝静律师代理本案,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二、案件结果
经审理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是由于双方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女方请求与男方离婚,男方同意离婚,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男方返还彩礼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费用。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刘宝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