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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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一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发布者:刘宝静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7日 1045人看过 举报

2026-03-1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甲、乙双方登记结婚不到一年的时间,因感情不合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申请,在离婚冷静期内,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男方委托刘宝静律师代理本案,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二、案件结果

经审理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是由于双方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女方请求与男方离婚,男方同意离婚,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男方返还彩礼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费用。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刘宝静律师,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党员。刘宝静律师熟悉民商事领域相关法律,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520********6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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