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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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不返还土地?

发布者:刘宝静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7日 334人看过 举报

2026-03-1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王某租赁甲单位土地进行养殖。甲单位因发展需要将土地使用管理权转让给乙单位。乙单位获得土地使用管理权后通知王某,并在王某租赁合同到期后,通知王某不再续租,要求王某在租赁期满后返还土地。王某接到通知后没有返还土地,也没有支付土地使用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乙单位委托刘律师代理本案。

二、案件分析

1、乙单位是否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土地

租赁期满后,王某与乙单位没有签订新的土地租赁合同,并且乙单位已经明确通知不同意续租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应向承租人返还土地。王某在明知乙单位不同意续租土地的情况下,继续占用土地构成无权占有,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向乙单位返还。

2、王某是否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

王某在合同期满后,未经乙单位同意继续占用土地的行为属于无权占用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王某占用乙单位土地拒不返还的行为侵害了乙单位物权,造成乙单位土地占用费的损失,乙单位有权要求王某支付土地占用费。

三、案件总结

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乙单位返还土地并支付土地占用费,土地占用费支付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

刘律师通过与乙单位工作人员的沟通以及现有资料的整理分析,首先确认乙单位对案涉土地具有管理使用权。在此基础上,通过调查举证、严格质证,辅以法律逻辑推理,实现了委托人“收回土地及费用”的目标。

刘宝静律师,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党员。刘宝静律师熟悉民商事领域相关法律,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520********6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
1370520********62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