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某员工经熟人介绍到某公司上班,其工作内容由公司负责人直接安排。期间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工资。为了追回工资,该员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因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该员工委托刘宝静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分析
确认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资标准:员工工资依据双方书面协议确定,如果没有书面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三、诉讼请求
? 确认劳动关系。
? 公司支付工资及垫付费用。
四、判决结果
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该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员工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及垫付费用。
五、总结
在本案仲裁阶段,该员工没有委托律师,通过查询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出庭处理,其仲裁请求仅支持了一部分。收到仲裁裁决书后,该员工联系刘宝静律师,详细分析案情后,重新准备诉讼方案提起诉讼。本案核心在于“证据的深入剖析”,详细分析证据的证明目的,辅以严密的法律逻辑推理,实现了“劳动期间及工资待遇”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结果。
刘宝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