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04月03日 15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8月23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丹寨县兴仁镇甲脚村主农文旅综合开发项目内部施工协议》,约定项目的土石方开挖工程由原告施工,期限从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2月27日,工程价款按方量计算,原告当即向被告交纳工程保证金6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后因现场施工原因,双方于2019年10月8日商议终止合同,同时对原告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被告出具结算单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00934.6元、误工费40400元、保证金60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11月10日前支付。但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贵州省丹寨县某某文浩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工程款100934.6元、误工费40400元、工程保证金60000元,共计201334.6元。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被告贵州省丹寨县紫丹文浩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点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建设工程中需要保存好涉案结算单以及相关证据,法院诉讼对施工方才能最大化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