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年10月10日 10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因被告需要搭建钢架棚,经卢XX介绍,2016年12月26日,原告以及熊X、卢XX三人与被告女儿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第三天开始施工建设钢架棚,第一期工程1000平方米于2017年4月完工,被告开始使用。第二期工程400余平方米于2018年3月24日开始施工,同年4月4日完工并使用。被告共向原告等三人支付工程款15万余元。2018年12月29日,丹寨大雪导致上述钢架棚倒塌,原告以及熊X、卢XX对倒塌部分全部拆除,且进行了部分修补。后被告要求原告等人承担全部损失,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声称被迫写下欠条还款。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熊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熊XX负担。
律师点评:对于本案被告和第三人是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利用原告危困或弱势,导致原告做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案件事实查明的情况来看,截止目前双方对钢架棚的倒塌原因仍然存在争议,也就是说原告在出具欠条之时应当知道倒塌可能是非因自己一方的原因导致,故在倒塌原因的判断上原告并没有处于危困或弱势的情形。被告黄XX要求原告等人因倒塌的钢架棚对其进行赔偿,并非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原告本人也陈述在欠条出具之前,双方是对倒塌的钢架棚进行过测量,因此《欠条》的出具并没有显示公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