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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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XX与杨XX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龙 时间:2022年03月04日 3877人看过 举报

2022-03-04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基本情况: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3月15日在XX县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共有财产木房所有权及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均归被告所有。因双方离婚是基于此前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是在出于解除痛苦及在被告的逼迫下不得不同意了被告提出的苛刻离婚条件,即自己净身出户,将自己辛苦修建的一栋五间木房全部让给了被告。此房系原、被告务工所建,现房子已装修完毕,又临街,商业价值较大,且离婚时双方无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认为离婚协议是在被告的逼迫下签订的,财产分割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原告享受靠近铝合金拉杆楼梯口的两间,另三间由被告享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 法院审判:驳回原告蒙XX的诉讼请求。

  3. 律师点评:本案中原告的诉求没有证据予以支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经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本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唯有原告提供的无声视频资料看出被告对原告存在暴力殴打,此外并无其他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被告长期性、经常性的殴打被告的情况,且该事件发生在2018年,并不能证明原告2019年签署离婚协议时遭受胁迫、欺诈。另外,离婚当事人基于曾经是夫妻的关系而对共同财产作出不对等的约定,显然与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要求的公平是有区别的。总之,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故原告要求重新分割木房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判决

  【基本资料】  刘龙律师,男,苗族,贵州省丹寨县兴仁镇人,2014年毕业于西安培华学院法学专业,2024年毕业中国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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