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情况:一、2014年11月至2017年6月,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供给总价款XXX元的XXX,用于被告开发的“丹寨县生态移民苑”工程项目,双方已核对并签字确认。二、2015年3月前,原告供给贵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总价款XXX元的XXX,用于被告开发的“丹寨县生态移民苑工程项目。被告因尚欠XX公司的工程款,经XX公司同意后于2015年4月4日向原告具《欠条》一张,明确由被告代顾中公司支付原告的XXX款。XX公司与被告结算程款后,于2016年2月3日出具委托被告直接支付原告XXX款的《委托书》。三被告已支付原告XXX款70000元。综上所述,原告供给被告总价款XXX的XXX,被告已支付70000元,尚欠XXX元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XXX货款XXX元。
2.法院裁判:驳回原告欧XX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9858元,予以退回。
3.律师点评:被告贵州XX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在犯罪事实尚未查明的前提下,该案当前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诉讼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