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年08月24日 19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修建房屋后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后未出售的空置房未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公共能源费共计115610元。
律师点评: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6日签订的《XXX城市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有效合同,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后,依法履行义务,被告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