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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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物业诉与XX房产物业服务合同

发布者:刘龙 时间:2022年08月24日 2497人看过 举报

2022-08-24

律师观点分析

  1. 被告修建房屋后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后未出售的空置房未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2. 法院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公共能源费共计115610元。

  3. 律师点评: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6日签订的《XXX城市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有效合同,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后,依法履行义务,被告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

  【基本资料】  刘龙律师,男,苗族,贵州省丹寨县兴仁镇人,2014年毕业于西安培华学院法学专业,2024年毕业中国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1522620********9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