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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XX第二人民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年03月04日 9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情况:原告系XX县人民医院退休人员,在2015年8月7日受到XX第二人民医院聘用,担任门诊医师约定报酬为每月6000元,在2016年1月14日将执业医生证变更至被告处,被告在2015年12月20日补充出具了医生聘用证明:兹证明李XX同志(身份证号码:522636195412300014)为我单位聘用职工,聘用期为2016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3日,在我单位(临床)岗位工作。特此证明。并加盖了公章。

实际双方的劳务关系应当从2015年8月份开始计算,当月报酬款已经全部支付清楚,后续因为没有按约定支付报酬,原告遂在2018年2月底辞职,被告曾在医院门口张贴拖欠原告报酬款清单:注明拖欠原告2015年10月份报酬3000元,11月份5000元,12月份6000元,2016年1月份6000元,2月份6000元,共计人民币26000元。原告曾经在2016年11月向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仅仅由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之后,被告在2017年2月份现金支付了12000元,现在仍旧拖欠14000元。原告在2019年9月17日向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诉至贵院,望判如诉求!

法院审查:调处支付,建议撤诉。

律师点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是法律,本案中拖欠3年之久的费用得到偿还就是靠诉讼解决,建议大家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以提供优质服务为立所之本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9年7月1日,是贵州省丹寨县第一家非国有制律师事务所,“追求卓越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3152000********5M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