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情况:原、被告系合作关系,且原告在被告开发的物业处从事物业管理。被告自2017年开始多次将位于丹寨县城南XX旁中联国际城部分施工项目交由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多份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967755元。原告在完成约定的施工项目之后(包括车位线规划、水电安装、车库混凝土硬化等),被告只支付了69万元。现被告尚欠车库混凝土硬化款273600元(每平米36元共计7600平方米),化粪池款4155元,共计欠款277755元。两原告虽然没有施工资质,但属于实际施工人,且项目均已完工已由小区业主正常使用,为此特提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77755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2.法院审判:驳回原告重庆XX公司、陈X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733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陈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律师点评:合同一方提前预付的合同价款应在最终结算时计为已结算的合同价款。诉讼前,原、被告之间所涉中联国际城的所有合同均未经双方结算,原告单方面列出所有合同的结算价款(见原告证据:中联国际城工程结款清单)不应作为合同双方合同价款的结算依据,原告单方计算的合同价款不应算入被告已预付的69万元内,故原告认为被告已支付的69万元是支付其他合同价款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本案原告依据2018年6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向被告主张车库硬化款273600元和化粪池款4155元。庭审中被告已认可原告实际硬化的车库面积为7600平米,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包干单价每平米36元计算,车库硬化的工程款为273600元。加上被告认可的4155元化粪池价款,可以确定原、被告就本案所涉施工合同经结算的工程款为277755元(车位硬化和化粪池)。再结合原、被告双方存在多份合同且均未进行总的结算,以及被告预付的69万元工程款并非双方结算后支付的情况,原告在本次诉讼中经双方确定的车库硬化款273600元和化粪池款4155元应视为双方已经结算清楚,应认定为属于被告已支付的69万元工程款部分。据以上,本案原告XX公司主张的工程款277755元被告已经支付,其不再具有主张277755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付。因本案系原告挑选部分合同提起诉讼,如原告认为双方之间未结算的其他合同价款未得到支付的,可以依据相应合同或结算文书另行主张。
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