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原、被告系同村朋友关系。2013年5月29日,被告因建房在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原告通过现金方式交付该笔借款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的出借人名字“雷XX”与原告名字同音不同字,系因被告笔误,且因原告文化低也没有认真核对所致。现还款日期已经届满,但被告均以没有钱为由拒绝偿还,原告只得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3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判:被告刘某某、黄X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雷XX借款本金2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刘某某、黄X某承担(原告已垫付受理费,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187.5元)。- 律师点评:公民之间合法有效的小额借款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条,出借人“雷XX”与原告名字“雷XX”系一字之差,同音不同字。但结合原、被告系同村居民及原告持有借条原件的事实,可以确信该借条中出借人“雷XX”即为本案原告雷XX。据借条并结合双方借款金额不大的情况,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现借款已经到期,两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到期的借款负有连带偿还责任。据此,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