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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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XX与刘某某、黄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龙 时间:2022年01月29日 357人看过 举报

2022-01-29

律师观点分析

  1. 基本案情:原、被告系同村朋友关系。2013年5月29日,被告因建房在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原告通过现金方式交付该笔借款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的出借人名字“雷XX”与原告名字同音不同字,系因被告笔误,且因原告文化低也没有认真核对所致。现还款日期已经届满,但被告均以没有钱为由拒绝偿还,原告只得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3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 法院审判:被告刘某某、黄X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雷XX借款本金2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刘某某、黄X某承担(原告已垫付受理费,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187.5元)。
  3. 律师点评:公民之间合法有效的小额借款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条,出借人“雷XX”与原告名字“雷XX”系一字之差,同音不同字。但结合原、被告系同村居民及原告持有借条原件的事实,可以确信该借条中出借人“雷XX”即为本案原告雷XX。据借条并结合双方借款金额不大的情况,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现借款已经到期,两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到期的借款负有连带偿还责任。据此,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基本资料】  刘龙律师,男,苗族,贵州省丹寨县兴仁镇人,2014年毕业于西安培华学院法学专业,2024年毕业中国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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