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贵HDT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丹寨县龙泉镇国土路与湖南街交叉路口时,车辆驶向对向车道,碰撞停靠在停车位内的贵JMQX**号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头部重伤二级,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01㎎/100ml。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判: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点评: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200mg/100ml、无驾驶资格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从重情节,同时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且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判决
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