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
刘龙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贵州-黔东南专职律师执业8年
执业年限8
18798623014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3:00

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案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龙 时间:2022年01月29日 554人看过 举报

2022-01-29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贵HDT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丹寨县龙泉镇国土路与湖南街交叉路口时,车辆驶向对向车道,碰撞停靠在停车位内的贵JMQX**号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头部重伤二级,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01㎎/100ml。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

  2. 法院审判: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 律师点评: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200mg/100ml、无驾驶资格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从重情节,同时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且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判决
  【基本资料】  刘龙律师,男,苗族,贵州省丹寨县兴仁镇人,2014年毕业于西安培华学院法学专业,2024年毕业中国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1522620********9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