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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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宋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龙 时间:2022年01月29日 247人看过 举报

2022-01-29

律师观点分析

  1. 基本案件情况:2019年3月19日上午7时40分许,原告驾驶的贵H×××**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与被告宋某某驾驶的贵J×××**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扬武镇往复兴方向路段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和人员受伤。经某某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车上人员无责任。事故后,原告到凯里安吉全汽车维修部修理车辆花费29500元,为维修车辆及乘客住院耽误10天的务工时间。事故发生时,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入保交强险(以下简称“阳光保险”)。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1374.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 法院审判: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车辆修理费29500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承担。
  3. 律师点评:被告在驾驶车辆行径无道路中心线的转弯路段时,遇对向方来车而未靠右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一方的损失,被告宋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宋某某驾驶的贵J×××**号车辆在被告阳光保险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应先由被告阳光保险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宋运帮赔偿。事故后,原告驾驶的贵H×××**号车辆到某某安吉全汽车维修部进行修理产生修理费29500元,该笔费用未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应由被告阳光保险赔偿。至于被告方关于原告私自整件更换而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30%的意见,因被告方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基本资料】  刘龙律师,男,苗族,贵州省丹寨县兴仁镇人,2014年毕业于西安培华学院法学专业,2024年毕业中国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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