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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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龙 时间:2022年01月17日 229人看过 举报

2022-01-17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基本情况: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承包位于丹寨县养老院建设施工项目,被告陈某某与原告签订《劳务施工模板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就项目工程的框架结构模板进行安装,价款为78元/平方米,按照实际施工面积来结算,施工期限从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因开XX公司塔吊损坏导致原告不能正常施工,直到2019年4月初才完工。完工之后经原、被告核算原告认为施工面积为10941.98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应为855993.84元,现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613847元,尚欠242146.84元。原告认为因为被告开XX公司原因导致该项目停工,尚未竣工验收合格使用,但是原告一方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程内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院审判: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32元,减半收取2466元,由原告王XX负担。
  3.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加工验收以及是否达到结算条件:虽然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分别对涉案工程的建筑面积进行测量,也得出各自的计算面积。但原告在庭审中又以发包方和二被告协商达成的建筑面积主张工程款,并且开XX公司并未认可该建筑面积,而且已经组织专业机构进行测量,故可以认定原告所施工的涉案工程建筑面积双方未达成结算。因此原告主张按照10582.29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合同对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约定为“以开XX公司项目部拨款为准,主体由原告垫资做到二层模板拆完验收合格按进度支付本层的60%,以上主体楼层以此类推,二次结构模板拆完验收合格支付20%,泥工班内外粉刷完工支付10%,待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余尾款一次性付清。”从该约定来看,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是以发包方即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为前提。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该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并且合同约定的二次结构模板工程原告尚未完成。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需要对结算条件以及方式进行具体的认定来办理
  【基本资料】  刘龙律师,男,苗族,贵州省丹寨县兴仁镇人,2014年毕业于西安培华学院法学专业,2024年毕业中国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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