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案件情况: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马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贵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且违反规定货箱载被害人马X、潘X、陈X从排调镇党溜村一组沿通村公路往党溜村二组行驶,当日17时20分左右,行驶至党溜鱼塘路段下坡转弯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导致车辆侧翻,造成马X当场死亡,潘X、陈X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马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X、潘X、陈X无责任。2.法院判决:被告人马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3.律师点评:被告人马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载货摩托车,且违反规定载人,导致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经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马X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部分赔偿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使被害人家属及时得到全部赔偿,有利于缓和矛盾,对被告人实行社会矫正不会对住所地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