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基本情况:原被告双方在2005年1月24日签署了《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被告同意将XX银行宿舍一套房屋(具体位置为丹寨县龙泉镇建设东路23号2单元5号)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6180元,在原告付清购房款之后被告将房屋权属证书交由原告保存,被告保证该房屋没有作债务抵押担保,签字付清款项之后该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被告有义务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如有违反上述协议,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原告尤其父亲杨XX代为签字,双方见证人亦签字但现在已经过世。
原告在此期间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被告以自己年老已经不认识XX银行领导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签署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法院审查:经组织双方调处,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当天撤诉。
3.律师点评:本案中因为产权过户问题导致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经过法院组织双方调处依法达成和解并在庭后第一时间办理过户手续,完成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事项,虽然是撤诉但是更能够得到完美的处理结果。
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