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9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按%2计算,借款至今被告分文未还,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5年3月9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借款本金98000元。二、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3.律师点评: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自出借人将出借资金交付借款人时生效。对于已经偿还的部分依法应当予以扣减。
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