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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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龙 时间:2021年12月14日 253人看过 举报

2021-12-14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情简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9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按%2计算,借款至今被告分文未还,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5年3月9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 法院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借款本金98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3.律师点评: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自出借人将出借资金交付借款人时生效。对于已经偿还的部分依法应当予以扣减。
  【基本资料】  刘龙律师,男,苗族,贵州省丹寨县兴仁镇人,2014年毕业于西安培华学院法学专业,2024年毕业中国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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