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为了自己在晚年生活有个可靠的女儿照料及百年后事有人料理,于2012年9月28日与被告签订《赠与协议》,由原告将其坐落在丹寨龙泉XX(3-1)8的一栋房产赠与被告。2012年10月18日,被告将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在其名下,房权证号为黔房权证丹寨县字第××号。虽然赠与关系已经成立,但原告尚未将赠与房产交付被告,原告仍在该房居住。原告将自己辛苦一生所建的唯一房产赠与被告,目的与愿望就是要被告除了日常生活给予照顾外,还要担起原告生病照料和逝后的责任。然而,事与愿违,自2017年以来,被告在外打工,从未给予原告任何电话过问,经济上更是未给予分文的扶助,特别是在原告病重期间,被告不但不回家看望反而扬言:“等原告死后,回家变卖受赠房产”等,毫无赡养原告之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原告赠与房产的初衷。原告今年已系86岁的高龄老人,孤身一人独自生活,既然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只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于2012年9月28日签订的《赠与协议》。
2.法院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刘XX与被告白X于2012年9月28日签订的《赠与协议》。
3.律师点评:本案原告将自己辛苦一生所建的唯一房产赠与被告,希望被告除了日常生活给予照顾外,还要担起原告生病照料和逝后的责任。然而,自2017年9月中旬以来,被告却外出打工,置现已是86岁的高龄,且身患偏头痛、脑血管病等疾病,需要照顾的原告于不顾,让原告孤身一人生活,既没有打电话问候原告,也没有给原告寄过分文赡养费,尤其在原告病重期间,被告也未回来照顾原告。因此,作为子女的被告对原告未尽到赡养义务,且经本院合法传唤,竟然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这是对原告的极大不敬,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无赡养之心。
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