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2017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龙XX看见受害人龙X1从本村外面骑三轮车回到乌佐村芦笙堂院坝,因以前二人发生矛盾,龙XX便辱骂龙X1,随后二人发生争吵。之后龙XX为了教训龙X1,便回家拿自己非法持有的火药枪(装填有火药和铁砂)朝龙X1开了一枪,将龙X1面部打伤。经鉴定,龙X1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龙XX非法持有的枪支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2018年6月26日,经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龙XX系酒精所致精神与行为障碍,评定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调查:被告人龙XX非法持有枪支,并持枪打伤龙X1,造成龙X1轻伤二级的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一、被告人龙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点评:被告人龙XX非法持有的枪支系多年前老辈人遗留下来的,一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仅有本次事故发生,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又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后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