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XX到丹寨县兴仁XX“同基”(地名)烧自家田坎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被害人杨某1、毕某、杨某2承包的位于“同基”(地名)、“干竿”(地名)、“小龙坡”等山林被烧毁。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失火过火的有林地烧毁面积为131.82亩。2018年4月24日,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杨某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为偏执型精神分裂,评定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防火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生产生活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应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点评:本案中刘X律师的全部辩护观点得到人民法院的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又是限定行为能力人,同时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