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和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李XX,现就读于贵阳市中专学校,双方在××××年向原告母亲借款购买了位于丹寨县龙泉镇鼓楼XX住房一套,双方至今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共同子女李XX由原告抚养;2、双方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平均分割;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同居生活后生育共同子女李XX,目前尚未独立生活,原告愿意直接抚养子女,符合子女意愿,应予以准许;原告提出与被告分割共同财产,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共同财产房屋一套的房产证明等证据,本案不予以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和被告共同子女李XX由原告杨XX直接抚养。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本案中原告与子女长期在一起生活,且子女自愿选择和原告一起,故本案采纳代理人意见,依法判决子女由原告抚养。
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