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薛XX(女)与龚XX(男)于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8年生育共同长女龚某,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在2017年办理离婚登记,约定由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但龚XX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薛XX无奈之下委托刘龙律师依法向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
结果:双方调解结案,龚XX当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该年度抚养费;
律师点评:监护人对于自己的子女不仅仅只是监护义务也有抚养义务,本案中龚XX未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双方在法庭相见,经过律师从中斡旋分开调解,双方握手言和,龚XX当天支付了该年度的抚养费,尽到了自己的一份责任。
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