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傅某某在2015年9月19日在被告马某位于丹寨县排中村老家翻修房屋,将房屋的基础、主体、内外粉、钢筋等项目交给原告傅某某施工,约定在房屋建设完成以后结算。原告组织工人施工并在2016年年底完工,经过结算被告马某尚拖欠原告傅某某工程款108000元,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后一直没有支付依法聘请刘龙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答辩质量不合格应当扣减掉尾款作为翻修保证金,刘龙律师认为:在双方已经确认工程完工且已经交付确认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下,在时隔将近5年以后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扣除尾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丹寨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代理人意见,判决被告马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工程款。
律师点评:建设工程的要点在于交付以及结算,一定注意保留此证据,便于诉讼使用
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