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某月某日,王某、王某某与梅某某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约定将自建房屋出租给梅某某,租赁期限为十五年,每年租金为若干元,约定每年10月1日梅某某一次性付清房租款。合同内容中,约定出租人将出租屋的相关基础设施做完为交付条件,但当承租人将租金转账给出租人,出租屋也完成了部分装修。
刘龙律师认为:本案中,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产生纠纷后,原被告均请求接触合同,法院应予以准许。从被告的行为可以推定得出其对原告未能交付合格房屋进行认可,应认定为房屋已能实际交付使用,故被告梅某某的反诉主张,应不予支持。但被告在之后也需要自行装置未完善部分,也存在了一定损失,且该损失由原告造成,因此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双方应共同按相应的比例来承担这份损失,最终法院也采纳了该观点。
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