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
刘龙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贵州-黔东南专职律师执业8年
执业年限8
18798623014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3:00

王某诉与梅某某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龙 时间:2021年08月17日 345人看过 举报

2021-08-17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某月某日,王某、王某某与梅某某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约定将自建房屋出租给梅某某,租赁期限为十五年,每年租金为若干元,约定每年10月1日梅某某一次性付清房租款。合同内容中,约定出租人将出租屋的相关基础设施做完为交付条件,但当承租人将租金转账给出租人,出租屋也完成了部分装修。

刘龙律师认为:本案中,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产生纠纷后,原被告均请求接触合同,法院应予以准许。从被告的行为可以推定得出其对原告未能交付合格房屋进行认可,应认定为房屋已能实际交付使用,故被告梅某某的反诉主张,应不予支持。但被告在之后也需要自行装置未完善部分,也存在了一定损失,且该损失由原告造成,因此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双方应共同按相应的比例来承担这份损失,最终法院也采纳了该观点。

  【基本资料】  刘龙律师,男,苗族,贵州省丹寨县兴仁镇人,2014年毕业于西安培华学院法学专业,2024年毕业中国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1522620********9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