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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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检查机关诉胡XX涉嫌盗窃罪一案

发布者:刘龙 时间:2021年08月14日 418人看过 举报

2021-08-14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因胡某实施盗窃行为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20年某月某日某时,被不起诉人胡XX在受害人莫XX家打麻将期间,进入受害人家中实施盗窃行为,盗得赃物若干,事后将其赃物藏匿于女友家中。事后认定,所盗赃物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辩护人刘X认为:被不起诉人胡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成年犯罪,达成刑事和解、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胡XX不起诉。

  【基本资料】  刘龙律师,男,苗族,贵州省丹寨县兴仁镇人,2014年毕业于西安培华学院法学专业,2024年毕业中国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贵州追越律师事务所
1522620********9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