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此案中的争议焦点是,谁是本案争议工程款项的付款义务主体。
首先,从本案工程款所指向的工程来源分析,原告陈XX组织施工的边坡支护单项工作内容室友贵州某公司合法向发包方总体承包后,西安分包与鸿和某公司,鸿和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困难,鲸鱼贵州路桥某公司协商一致后,再将该工程内容交由原告陈XX组织施工,但该工程内容仍属于鸿和某公司和路桥某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中。其次,从被告结算过程及内容分析,鸿和某公司与路桥某公司结算时,路桥某公司已经将原告陈XX的应得工程款项计入鸿和某公司对外所欠总债务中,鸿和某公司也已确认,并承诺在收到路桥某公司付款后在向陈某发付款。
因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间就质保金进行结算,且双方质保金结算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某公司可就该项权利另行主张。
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