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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2月20日 8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湖南XX律师。

被告:张X,男,汉族,1978年8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区。

原告陈XX诉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323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暂定5000元(利息计算从2021年7月3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8日,被告张X因承建长沙县荣盛花语城一期四批园林的项目建设,无力支付项目建设投入的沙石货款而欠原告人民币323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在2021年7月30日之前还清。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催收货款未果后,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张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X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为被告提供沙子、卵石、红砖等材料,货款金额323000元,被告张X于2021年2月8日向原告陈XX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陈XX(身份证号码430XXXX2419********)砂石货款共计323000元,此款系长沙县莱盛花语城一期四批园林项目,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欠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沙子、卵石、红砖等材料,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2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被告在本案中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LPR(年利率3.7%)支付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XX支付货款323000元及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20元,由被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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