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2月20日 7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田XX,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舒XX,湖南XX律师。
被执行人:陈X,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申请执行人田XX与被执行人陈X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32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已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向湘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向我院缴纳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回。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X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6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87820.14元、受理费2267元、执行费2712元,已执行到位1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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