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君男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9日 5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一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文号为 (2024) 津 01 民终 10421 号,涉及上诉人天津市YZSS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国P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YZSS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男(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P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YZ公司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2024) 津 8601 民初 832 号民事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要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PA财险天津分公司承担。理由一是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对员工牛文彬医疗费的垫付属于保险权益转让款而非赔偿,一审法院认定有误且违背立法精神与公序良俗;二是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意外伤害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审法院将不同法律关系混为一谈,扣除牛文彬已获医疗费部分是错误的。
·PA财险天津分公司上诉请求及理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YZ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YZ公司承担。理由一是一审法院未审理保险合同起保当日及事故发生当日YZ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其提交证据不能完全证实劳动关系;二是案涉事故属高空作业坠落,属于责任免除部分,且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三是YZ公司主张的保险权益转让行为真实性无法核实,一审法院也未查清该事实。
·赔偿金额及支付时间:中国P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赔偿天津市YZSS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险金 200000 元。
·案件受理费分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2300 元,由天津市YZSS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4850 元,减半收取计 2425 元,由天津市YZSS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775 元,中国P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1650 元。
·双方约定: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