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君男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9日 5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文号为(2024)津0103民初2208号,涉及原告深圳BR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Y、李QR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深圳BR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李**、黄**子(均来自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Y:男,1982年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李QR:女,1989年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样为刘**、赵君男(均来自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6日受理该案件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还款及费用承担:被告李Y、李QR需于2024年9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本金6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19.5元也由被告李Y、李QR承担。
·违约利息及罚息规定:若被告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除偿还本金外,另行支付利息5580元以及罚息(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每年24%为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房产处置相关权益:若被告未能履行第一、二项调解内容,原告有权对被告李Y名下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号房屋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后续手续协助约定:若被告按时完成第一项调解内容,原告应当在收到全部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协助被告李Y、李QR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并且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签收调解协议时,该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也符合法律规定并得到了法院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