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海阔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1日 2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犯放火罪一案,以原审被告人吕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吕某犯放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