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信息
1.原告:A某某,女,汉族
2.被告
1.B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坤,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2.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3.C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D科技有限公司
5.C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情简介
1.事故发生经过
1.2022 年 12 月 12 日,B某某驾驶 小型轿车与前方等候信号灯通行的E某某驾驶的 普通二轮摩托车、F某某驾驶搭载A某某的清远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随后又碰撞到交通信号灯,导致B某某、E某某、F某某、A某某受伤,车辆和交通信号灯损坏。
2.交警责任认定
1.B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E某某、F某某、A某某无责任。
3.当事人情况
1.原告A某某受伤后进行了多次住院治疗。2022 年 12 月 12 日受伤住院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共 29 天,出院医嘱全休两月;2023 年 2 月 13 日再次住院至 2 月 22 日,住院 9 天,出院医嘱休息 1 个月。经广东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A某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共 18 根)后遗 9 处畸形愈合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八级伤残,且本次事故与损伤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起完全作用,A某某支付鉴定费 2730 元。
2.被告B某某为 小型轿车驾驶员,是某市B某某蔬菜档经营者,在 “某某平台” 认证成为车主,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证,自称有进行零散的顺风车服务,但事发时未搭乘人员。
3.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 150 万元)承保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B某某投保方式为电子投保,签署了相关提示书及免责事项说明书。
4.被告C公司为 “某某打车平台” 运营方,被告某某公司系 “某某平台” 经营者(为某某助力车用户提供出租信息服务),被告C公司是 “某某顺风车平台” 运营方,C公司确认B某某为 “某某顺风车平台” 车主,C公司未确认B某某为 “某某打车平台” 快车车主。
三、法院审理与判决
1.损失核算
1.法院经核算,A某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 49686.99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800 元、护理费 5700 元、营养费 1500 元、误工费 14400 元、残疾赔偿金 355842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84238.16 元、交通费 12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5000 元、鉴定费 2730 元,共计 534097.15 元。
2.责任主体认定
1.某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 18000 元,还需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A某某赔偿 180000 元,剩余损失 336097.15 元。
2.关于剩余损失赔偿责任主体,法院认为事发时B某某驾驶车辆未搭乘人员,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者或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某某保险公司主张B某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免责,但现有证据仅能证实B某某为 “某某顺风车平台” 顺风车车主,不足以证实其为 “某某打车平台” 快车车主并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且顺风车不以营利为目的,车辆性质仍为家用,未增加车辆危险程度,故保险公司不得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免责,剩余损失 336097.15 元应由某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因保险限额足以赔偿A某某损失,B某某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律师总结
王建坤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关键法律问题,有效利用证据反驳保险公司免责主张,成功为B某某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通过对平台责任的准确分析,避免了B某某可能承担的额外连带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处理中的专业能力和代理水平。
王建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