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建坤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31日 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o原告:A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坤,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o被告:B某某。
o借款事实:2019 年 3 月 21 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 10 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每月支付利息 2000 元(年利率 24%),2020 年 3 月 21 日之前还清本金。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转账交付 10 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清偿本金,双方经协商先后二次延长借款期至 2024 年 3 月 21 日,并重新立《借条》。期间被告共支付利息 69000 元,至 2024 年 3 月 21 日仍未归还本金,原告联系被告协商还款无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与判决:
o审理情况: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条》、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采信。
o法律适用:涉案借款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借款期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依照相关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利息计算判定。
o判决结果:
§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00000 元。
§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利息 14421.66 元(计至 2024 年 3 月 21 日);自 2024 年 3 月 22 日起,以本金 100000 元为基准,按年利率 13.8% 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314.12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19.9 元,被告承担 1294.22 元并在履行判决给付义务时迳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