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建坤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2日 25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AXX与B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AXX起诉BXX要求其偿还借款4500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XX的诉讼请求,AXX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情况:
·20xx年x月xx日,B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借到A某某人民币现金60000元,但A某某并未实际提供60000元借款。
·A某某称该款系其向C某某借款用来偿还其先前向D某某借款时B某某出具的借条,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实际由B某某使用,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借款合同不成立,对A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情况:
·A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浩律师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银行转账流水,证明A某某向D某某还款是因为该款项由B某某实际使用;A某某与B某某聊天录音光盘一张,证明B某某明确表示要向A某某还款,对A某某向D某某还款6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B某某的认可属于债务的加入,应当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
·B某某认可2019年3月14日其给A某某出具了60000元借条,其中50000元是借款本金,是A某某从D某某处借后交其使用,另外10000元是给D某某付的利息,60000元是A某某从C某某处借后向D某某归还的,2019年12月28日其给A某某归还了40000元。
·二审查明,2017年3月5日A某某向D某某借款50000元,实际用款人为B某某。2019年3月14日借款到期,经B某某同意,A某某向C某某借款60000元,偿还了D某某的借款本息60000元。同日,B某某给A某某出具了60000元的借条,约定月息为2000元。2019年12月18日B某某给A某某还款40000元,之后再未偿还过借款。截至2022年7月,A某某共向C某某偿还借款本息85000元。
二审判决:
法院认为AXX为名义借款人,BXX为实际用款人,AXX已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息85000元,BXX作为实际用款人应当向AXX支付该笔款项。BXX已向AXX支付了40000元,还应当支付剩余的45000元。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B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AXX借款45000元。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BXX负担。
程浩律师对本案的总结:
在AXX与BXX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驳回了AXX的诉讼请求。我方作为A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积极收集新证据,包括银行转账流水和聊天录音光盘,以证明AXX为名义借款人,BXX为实际用款人,且该款项已由AXX向出借人偿还。
新证据显示,BXX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认其中50000元是借款本金,由AXX从D某某处借后交其使用,另外10000元是给D某某付的利息,60000元是AXX从C某某处借后向D某某归还的,且BXX已于2019年12月28日归还了40000元。
二审法院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定AXX已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息85000元,BXX作为实际用款人应当向AXX支付该笔款项。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B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AXX借款45000元,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BXX负担。
通过本案的代理,我们成功维护了当事人AXX的合法权益,也证明了在诉讼中充分收集证据和准确运用法律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