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办公,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通过中介将房屋密码告知了被告,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房租,原告于两个月后发现被告未支付房租,遂进行催收,被告虽承认房租事实但一直未实际支付,成讼。
起诉后被告以未实际使用房屋作为抗辩,但原告已实际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被告接收房屋即应支付房租。本案主要焦点在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至何时的房租?因被告未支付房租,房屋中介于出租房屋两个多月后在案涉房屋门上加锁,并告知了原告,法院因此认定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自此解除。
律师观点:
1.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主要义务为交付房租及提供可供被告使用的房屋,被告义务为支付房租。本案房屋已实际交付给被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
2.根据法律规定,守约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当被告已实际违约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采取措施防止房屋继续空置。因此,在承租人已实际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律师建议:
1.出租人出租房屋时一定好做好交接,证明履行了交付合格房屋的义务。
2.当承租人逾期缴纳租金时,不能坐以待毙,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催收,达到解除合同条件时,要履行解除权利,防止自己的损失继续扩大。当然,如果承租人不配合,导致出租人无法对外放租,出租人仍可以继续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王建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