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代理佛山某大型物业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衍生诉讼,案件胜诉后,代理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拍卖被执行人房产过程中,其配偶提出执行异议,遂生此诉。最终,经过一审胜诉,迫使被执行人配偶二审撤诉,为当事人尽快争取到了执行款项一百多万元。
实践中,以执行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对于夫妻一方作为共有人对案涉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可在案涉财产处置过程中向执行部门主张优先购买权或该财产变现后共有份额的现金价值,尽快将财产变现以清偿债务。
王建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