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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XX与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18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一)交通事故经过、事故责任划分

2021年3月30日16时50分,冯XX驾驶车牌号为赣C1××**号重型载货汽车,在东莞市为粤S7××**的小型载客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本次事故由冯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欧XX无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当事人签名处为陈XX、欧XX。原告主张实际驾驶人为被告陈XX,因陈XX的驾驶证为B驾驶证,不能驾驶案涉肇事车辆,故使用冯XX的驾驶证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赔付情况

2021年4月1日,被告陈XX签名捺印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陈XX于2021年3月30日驾驶货车(赣C1××**)倒车时撞到欧XX(S795KK)奥迪牌小车,4S店鉴定维修费为20000元,本人愿意赔偿,欠欧XX20000元。经双方协商,被告必须在2021年5月1日前全部还清......原告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其他损失,由被告承担。同日,双方另签订《协议书》内容涉及的金额、赔付时间与《欠条》一致。原告确认,被告出具欠条当日支付5000元,后续未再付款。


(三)其他

原告因案涉纠纷支出律师费7500元,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当庭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尚欠维修费15000元,提交《协议书》《欠条》佐证,被告未到庭抗辩或举证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款项,经原告起诉催收后仍未支付,实属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维修费15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律师费,原告举证足以证实支出情况,原告诉请被告支付75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欧XX维修费15000元;

二、被告陈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欧XX律师费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代表我方原告整体胜诉。

案号:(2021)粤1973民初20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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