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9日 6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9日谢XX与XX公司签订售电代理合作收益合同,写明XX公司是广东XX公司的代理商,广东XX公司代理XX公司,因谢XX促成神华国华广东售电有限公司与惠州市XX公司签订2019年电力销售合同,交易电量约500XXXX0000千瓦时,故谢XX与XX公司签订该收益合同,约定XX公司向谢XX支付收益费(=2厘/千瓦时×惠州市XX公司每月实际结算电量),2019年4月25日支付2019年1月收益费,后续每月类推,共计支付12期,逾期付款按日利率0.1%支付违约金。2018年11月23日谢XX又与案外人东莞市XX公司签订了一份与前述合同内容基本一致的售电代理合作收益合同,但是,有约定谢XX与案外人东莞市XX公司签订惠州市XX公司2019年电力交易相关的合作收益、居间运作费协议书(合同)的同时谢XX与XX公司签订的售电代理合作收益合同失效。
XX公司主张,前述第一份合同已经因为第二份合同的签订而失效。谢XX则主张,前述第一份合同没有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仍然有效,且XX公司与案外人东莞市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均一致,存在高度混同,谢XX没有收到第二份合同。
2019年4月26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1支付40000元给谢XX。王X1同时也是案外人东莞市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另查明,惠州市XX公司2019年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结算电量为513XXXX1400千瓦时。
以上事实,有谢XX的举证,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中介合同纠纷。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及前述第二份合同的内容,本院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售电代理合作收益合同已经失效。谢XX以失效合同和混同经营为依据,要求XX公司承担合同义务,证据不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XX的全部诉请。
代表我方被告整体胜诉。
案号:(2021)粤1973民初4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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